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党务和校务公开实施意见

 

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党务和校务公开实施意见

 

皖教工委〔20096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提高党领导高校科学发展的能力,促进高校依法治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高等教育的全面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现对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党务和校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党务和校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高等学校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规范党务校务行为,提高党务校务效能,切实加强对教育行政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为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可靠的政治保证。

   推行党务和校务公开,必须坚持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的原则,维护高等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积极营造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必须坚持依法依纪、有序推进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和党纪政纪的规定有序推进,既要把握党务和校务公开的共性要求,又要因校制宜,适应各类学校和不同群体需求的个性特点;既要大胆探索,又要慎重稳妥,正确处理好公开事务与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关系。必须坚持科学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逐步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和配套完善的制度体系,突出党内外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的公开。必须坚持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原则,公开的内容真实可信,处理结果公平公正。

   二、党务和校务公开的内容

党务和校务公开的内容必须全面、及时、真实、具体,凡是本单位党员和群众以及社会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难点问题,只要不涉及保密规定的都要公开。

  (一)党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

   2.学校总体发展思路、事业发展规划和领导班子任期目标。

   3.各级党的组织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及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职责情况。

   4.党委常委会、全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与党内其它制度建设情况,党委常委会、全委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党委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5.党代会筹备、召开的有关情况。

   6.党员队伍建设情况,积极分子的推荐、发展对象的培养、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与党员的教育管理情况,党费收缴、管理及使用情况,民主评议党员与党内奖惩情况。

   7.贯彻执行干部政策及干部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学校干部制度改革方案,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8.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与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执行财经法规制度情况,违法违纪案件及重要信访的查处情况。

   9.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及落实情况,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执行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党的组织活动情况,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与整改情况。

   10.党员和群众关注的、经党委研究决定可以公开的其它事项。

  (二)校务公开的重点内容

   1.对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行政工作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2.学校各级各类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组成与分工,机构职能与岗位职责。

   3.学校章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执行、修改和废止情况。

   4.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对外合作重大项目及其实施情况。

   5.学校行政职能部门的办事程序、政策法律依据与结果。

   6.校有资产的管理、调配、经营情况。

   7.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和大宗物资、大型设备购买的招投标情况。

   8.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与债权债务,重大项目和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与效益分析。

   9.学校招生、就业、收费制度与执行情况。

   10.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三、党务和校务公开的范围、形式和程序

   1.各高校要依照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根据各项工作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确定各自适宜的党务和校务公开范围。按照内外有别、先后有序、分层推进等基本原则,围绕决策依据与权限、决策程序与结果等重要环节,实现党务和校务渐次、全面公开。

   2.各高校要按照党章和党内相关规定及校务公开的相关要求,稳步推进党务公开,全面深化校务公开。通过各级党政和群团机构的组织活动或有关会议等组织形式,充分利用党政公文、校园网、广播电视、宣传橱窗、公告栏、校报校刊等媒介形式及时公布党务校务信息。通过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党代表任期制、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重大情况通报制度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等制度形式,规范党务和校务公开工作,畅通党情民情反映渠道,确保党务和校务公开取得实际成效。通过新闻发布会、恳谈会、热线电话、领导接待日、设立党务和校务公开意见箱等互动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交流、沟通信息,解疑释惑,化解矛盾。

   3.党务和校务公开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等程序办理。公开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必须经过审核,常规工作按日常工作程序依纪依法公开;由广大党员群众个别申请公开的事项,需提交学校党务和校务公开办公室,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公开;特别重大、敏感事项要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报上级党政机关审核。

   四、党务和校务公开的责任与监督

   1.实行党务和校务公开责任制。高校党委书记、校长为党务和校务公开的领导责任人,职能部门、二级党委(总支)和行政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对于违反规定不实施党务和校务公开;隐匿、故意不真实公开党务和校务信息;公开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对按规定申请公开的个人或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或情况,给他人和组织利益造成损害并产生直接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各高校成立由纪委、监察、工会、共青团及教职工、学生代表组成的党务和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党务和校务公开工作是否全面及时、真实公正、科学规范及群众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善后事宜的处理进行评议和监督。高等学校要主动、全面公开高校所涉及的社会事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党务和校务公开后,对党员、群众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各级党政组织必须认真研究和整改,有些重大问题整改后要再次公开。

   五、党务和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1.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成立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党务和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全省高校党务和校务公开工作。省委教育工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相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2.各高校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学校党委、行政、纪委和党政主要部门、工会、共青团等负责人组成的学校党务和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制度、审定公开事项、指导协调工作、组织检查考核、落实责任追究。设立党务和校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校党委和校长办公室。

   3.高校党委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要把党务和校务公开工作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党务和校务公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各负其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纪委、工会协调监督;师生员工主动参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4.各高校要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制定实施办法,细化党务和校务公开的具体内容,提高党务和校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逐步向二级单位延伸,逐步扩大公开层面。

   5.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其他高校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