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3年核准稿)
序言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安徽省教育厅直属的一所以工科为主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始建于1935年的安徽私立内思工业职业学校(高级职业学校),是全国最早举办职业教育的学校之一。解放后,学院更名为安徽省芜湖工业学校,隶属安徽省工业厅领导;后又更名为芜湖电机制造学校、芜湖电机制造专科学校等,并划归国家第一机械工业部领导。1972年,学院改属安徽省机械厅领导,更名为安徽省芜湖机械学校。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安徽省芜湖机械学校改建为安徽机电学院(现更名为安徽工程大学)。1986年,安徽机电学院迁出,安徽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原址恢复芜湖机械学校,归省机械厅领导。2003年,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芜湖机械学校独立升格为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学院建成为国家首批骨干高职院校。2019年,学院被教育部认定为国家优质专科高职学校,同年,入选“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专业群(A档)建设单位。2020年,学院建成为安徽省首批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安徽机电”;英文名称为Anhui Technical College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Engineering,英文缩写为AHCME。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文津西路16号。
学院可视自身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校区建设。
学院网址:http://www.ahcme.edu.cn。
第四条 学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聚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坚持“雨耕勤作,精益求精”的办学理念,坚持“地方性、行业类、技能型、特色化”的办学定位,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全力建设地方离不开、业内都认同、国际可交流的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
第七条 学院的校训:修德、练技、立业、报国。
第八条 学院的校徽:校徽以校名中“机电”二字首字母作为造型元素,图中1935是学院建校年份,外线采用富有层次的双线环绕。校徽的标准色为激情红和科技蓝,激情红基准色值: C:0 M:100 Y:100 K:0;科技蓝基准色值:C:100 M:80 Y:0 K:0。
第九条 学院的校歌:《雨耕山上桃李芬芳》。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条 学院的举办者为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单位为安徽省教育厅。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同时,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院办学条件,为学院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教育资源,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支持学院依法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和经费;支持和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依规享有的权利:
(一)管理学院内部事务,根据自身条件,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二)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
(三)根据教学需要,按照人才培养目标,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建设。
(四)自主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和奖惩管理,颁发毕业证书。
(五)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补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合法所得,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内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职级职称,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院依法依规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举办者、学院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与机构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中国共产党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七)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
(九)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十)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法律和党内法规、相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学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院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院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院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学院党委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党委委员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学院党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协调党政联系、保障集体领导,促进工作决策的民主化,及时调度、安排、研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交流和沟通思想,统一行动,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中国共产党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学院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学院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学院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学院行政工作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内设组织机构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委员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其章程行使学术事务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讨论决定教师评聘、专业设置、变更与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管理制度,评定教学成果、教学质量,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指导、决策和督查。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需要依法自主设立二级学院。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二级学院党组织要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产生和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学院发展规划、学院财务报告,讨论审议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学院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监督和民主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五)审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执行委员会代为履行职权,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设置党政工作机构,决定其权责配置。学院党政职能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和非编机构,协调和处理特定事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可结合实际按规定程序报批设立各类管理、研究、培训、鉴定、考证等附设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依法独立运行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国教育工会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团组织。学院建立学院、二级学院两级工会组织,学院工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依照有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共青团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的基层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团结、教育、服务、引导学院团员青年健康成长。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有关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生的利益、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每年须召开1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经学院团委审批后依照学院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院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社会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院成立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理事会(职业教育集团),旨在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增强办学活力,形成政府、行业、企业和学院一体的多层次、立体化办学格局,实现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紧密型合作办学体制机制。
第四章 办学活动与形式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主要办学形式为专科层次的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
第三十四条 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动态调整专业结构,优化专业布局,开展专业教学评估,形成以机电、信息类专业为主体,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相关专业为支撑的专业结构,凸显机电办学特色。学院稳步推进专业群建设,建立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制定并实施专业(群)发展规划。
第三十五条 学院深化教师、教材、教法改革,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课程体系,改革教育教学模式,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考核和评价方式,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
第三十六条 学院通过入学教育、课堂教学、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加强学生的培养与教育。
第三十七条 学院加强实践教学,促进实践教学资源整合与共享,提升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三十八条 学院鼓励教师立足自身优势,根据专业和课程性质,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立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不断完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价,将就业率、企业与社会满意度等纳入质量评价体系。
第四十条 学院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合作的,依法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依法开展社会培训、技术服务,以及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同时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对口支援与定点帮扶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科研创新活力。
第四十三条 学院通过中外合作办学、交流生教育、国际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提升交流合作层次和深度。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是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聘用岗位职责和义务的工作人员。按照学院岗位构成,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院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学院人员编制范围内设置专业技术(其中教师是主体)、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学院实行教职员工公开招聘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分类管理、分类考评,定期考核德、勤、能、绩、廉,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任、岗位调整以及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规、合理、集约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教学、科研、培训、进修、学术交流等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学院教学计划,履行聘任合同及岗位协议,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院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考核和监督。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四)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尊重和爱护全体学生。
(五)遵守学术规范。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第五十条 为保证教职员工的以上权利,学院有以下义务:
(一)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二)依法完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办学实际,努力改善教职员工工作、生活条件。
(三)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益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表现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学院对违反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聘约的教职员工,予以相应处理、处分或解聘。
(五)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关心、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教师是学院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教学和研究、担任相应职务的教育工作者,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
(一)学院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二)学院关注青年教师成长和发展,为其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制度文化环境和学术氛围。
(三)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四)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外籍教师等在学院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聘任合同,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院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采取多种用人方式,依法依规建立引进行业、企业技术人员机制,制定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激励措施,优化师资队伍结构。相关人员可依据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享受相关权利。
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按规定程序录取、在学院注册并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和技能竞赛活动。
(三)依法依规参加志愿服务,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等。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
(六)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或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国家法律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国家法律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员是指依照国家非学历教育规定,在学院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院按照协议或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向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合格学员发放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学员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院坚持开展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院依法健全“奖、贷、助、补、减”有机结合的学生资助体系。
第六十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符合相应条件的,准予毕业。如不符合毕业条件,按照规定以肄业、结业、退学等处理。
第六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申诉规定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院校友包括曾在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及前身就读、进修、工作或兼职的学生、学员、教职员工和专家,以及被学院依法依规授予各种荣誉或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院积极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十六条 校友会定名为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校友会是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校友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校友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照校友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业务。
校友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 学院设立校友办公室,为校友提供服务,为校友自发成立的校友分会或校友联谊组织提供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院系、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或校友联谊组织,在校友办公室的指导帮助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建立和完善以财政补助收入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机制;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励基金,获取社会支持。
第六十九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校内各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条 学院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收支平衡的预算管理原则,不断完善与二级管理体制相适应、与绩效考核相结合的预算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
第七十一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原则,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二条 学院建设公共资源、图书情报、档案资料等服务平台,为学院教学、科研及管理等提供保障。学院加强智慧校园建设,搭建信息化建设、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升校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学院建立完善多元化、社会化、信息化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建设节约型校园和绿色校园。
第七十三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校师生员工、广大校友及社会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捐赠的财物由学院统一管理,并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学院统一安排使用。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院党委会审定,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监督章程执行情况。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