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字〔2017〕3号
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团费收缴
第一条 团员应按时交纳团费,各系团委在每年的5月底和11月底将所收缴的团费上缴学院团委。青年大学生入团后,应在各系批准的月份开始向团支部交纳团费。
第二条 学生团员应缴纳团费按0.2元/月计算(合计:2.4元/学年)。
第三条 缴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团支部研究,报各系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四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五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市委。具体办法是:由所在系团委代收,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由院团委转交团芜湖市委,最终通过团安徽省委转交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六条 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各系团委、班级团支部要建立团费收缴登记簿,对团员交纳团费的情况进行登记。
第八条 上一级团组织在收到下一级团组织交纳的团费时,应开具团费专用收据,作为交款单位的记账凭证。
第九条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补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
第十一条 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并收回其团员证。
第二章团费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团费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三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1)培训团员、团干部;(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3)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4)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5)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7)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三章团费管理
第十五条 团费由团委组织部门代团委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院团委指定专人负责, 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第十七条 团费应当以团委或团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 不具备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条件的, 可在团委或团委所在单位的基本账户中实行分账核算。团费必须存入团委或团委所在单位基本账户所在的银行, 本级留存的团费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 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团费安全, 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十八条 团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 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 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院团委应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 或书面报告) 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院系两级团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总结经验, 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 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院团委组织部。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已经下发的关于团费收缴、使用、管理的各类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者,均以本办法为准。
共青团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