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企业水电费收缴办法

院字〔20173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内部社会服务企业的水电费用收取工作,结合后勤部门日常水电费查收工作的实际情况,以严谨、高效为原则,特制定以下社会服务企业水电费收缴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水电费收取对象为食堂、超市、浴室、商业网点、大学生孵化基地经营户、学生公寓投币式洗衣机经营单位、学生公寓开水器经营单位、在校通信运营商(电信、移动、联通)、铁画锻造实训基地、城南事故理赔中心、学院内基建工程施工单位、公共自行车服务点。

第二章收取办法

第三条 水电费缴纳单位产生水电费用由后勤保障处配电房工作人员,定期抄表并记录数据,后出据水电费缴纳通知或单据,加盖后勤保障处部门公章后,由各经营单位进行缴纳。

第四条 食堂、超市、浴室、商业网点水电缴费单据由后勤保障处统一交至院财务处,每月办理营业卡机款结算时,从上述经营单位当月卡机款里直接扣除。

第五条 大学生孵化基地经营户、学生公寓投币式洗衣机经营单位、学生公寓开水器经营单位、在校通信运营商(电信、移动、联通)、铁画锻造实训基地、城南事故理赔中心、学院内基建工程施工单位、公共自行车服务点水电费由后勤保障处发缴费通知单后,一个月之内到财务自行缴纳,缴费后将缴费凭证交由后勤保障处存档。

第三章收费时间节点

第六条 学院食堂、浴室、超市、商业网点、开水器经营单位、投币式洗衣机经营单位的水电费用每月结算一次。水电查表时间为每月十号之前完成。

第七条 大学生孵化基地经营户、在校通信运营商(电信、移动、联通)、铁画锻造实训基地、城南事故理赔中心、公共自行车服务点每学期收费一次,缴费时间分别为每年6月、12月。

第八条 基建水电费用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后勤出据水电收费通知,交由施工单位缴纳水电费用。

第四章缴费单位的变更

第九条 如因学院重新招标等情况导致经营单位变更,由经营单为监管科室将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水电中心,水电中心进行登记后仍按照本办法执行水电费用收取工作。

第十条 学院及学院内各系部、职能处室引进的经营单位,由引进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后勤保障处,后勤保障处进行登记后仍按照本办法执行水电费收取工作。

   本办法自2017年3月份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后勤保障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