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转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院字〔20177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交付转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依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审基字〔1991〕430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安徽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皖教发〔2012〕46号)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院申请立项并经批准的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建造、安装及大型修缮项目,一般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的构造、基础设施建设、大型设备安装和大型修缮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在工程项目竣工后编制的综合反映工程项目实际造价、建设成果的总结性文件,是办理交付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是该项资产评估的重要资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转固定资产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建成、验收合格并竣工决算、造价审计、财务决算后,移交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基本建设项目转固定资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组织、谋划、统筹推进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转固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光胜

副组长:吴红  姜绳

成  员:王 林  朱周义  李立众  邬孝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与指示,具体实施基本建设项目转固工作。

办公室主任:李立众(兼)

成 员:郑纪文、杨子跃、宋文、汪菲菲、李玲、李菊、潘兵

第三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转固定资产的手续,应在工程项目建成满足设计要求或已实际交付使用后,及时按规定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立固定资产账目。

第六条 后勤保障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二)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资料的整理和初审;

(三)协助审计部门做好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四)协助财务处编制决算报表,负责工程成本认定及相关数据资料的复核;

(五)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转为固定资产后的接收、登记和管理;

(六)负责固定资产相关决算资料的接收和保管;

(七)负责向设备管理部门移交建筑物附属设备管理;

(八)对接收的固定资产异常状况及时报送基本建设项目转固定资产工作领导小组;

(九)负责送审资料齐全性、手续完备性、依据合理性的审核。

第七条 监察审计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资料的审核;

(二)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三)按照规定出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四)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出现的异常状况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第八条 财务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根据项目总体审计情况拟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计划。

(二)负责组织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按固定资产交付程序完成移交手续;

(三)对基本建设项目出现长期不能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应及时报送基本建设项目转固定资产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

(一)依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登记工作;

(二)负责对接收的各部门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办理相关手续后分别移交后勤保障处和财务处等相关部门;

(三)对接收的相关资料异常状况及时处理;

(四)协调配合基本建设项目转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后勤保障处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整理项目竣工决算资料,进行初审后提交监察审计处。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处根据后勤保障处提交的竣工工程决算等资料,组织实施项目的工程造价审计,对于存在的问题要求送审部门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审计结束后出具造价审计报告,定期按单体工程项目制定审计报表,提交财务处。

第十二条 财务处依据审计报告组织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单体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由后勤保障处项目负责人进行成本认定及相关数据资料复核后,财务处出具正式账务决算报表并提交后勤保障处。

第十三条 后勤保障处依据《基本建设项目(单体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基本建设项目(单体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将各部门提交的相关资料存档。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完基本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依据《基本建设项目(单体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后勤保障处完成实物资产的接收、登记、管理,财务处完成固定资产账务登记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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