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根据《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生产和生活等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质基础,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要逐步建立一支与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固定资产管理队伍,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管理人员要制订考核办法,以保证各项管理措施顺利落实。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范围及计价
第四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按固定资产性质分为十六类:(1)房屋及构筑物;(2)土地及植物;(3)仪器仪表;(4)机电设备;(5)电子设备;(6)印刷设备;(7)卫生医疗器械;(8)文体设备;(9)标本模型;(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12)工具、量具和器皿;(13)家具;(14)行政办公设备;(15)被服装具;(16)牲畜。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根据学院实际情况下列资产均为固定资产:
1、土地及植物;
2、永久性的房屋、道路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
3、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4、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仪器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家具;
5、单价在800元以上的自制设备,经专家组验收合格后按所发生费用总值计价列为固定资产;
6、图书馆及系(部、处)以上资料室公用图书资料,软件资料;
7、无偿调入或赠送给我校符合上述条件的物品。
第六条 下列资产,不论价值大小,均不列为学院固定资产:
1、临时简易房屋、临时建筑物,如工棚、临时厕所、岗亭、简易人行道、刺丝围墙等;
2、替换性资产,如轮胎、电瓶等(该项中属于成套设备中原已配套的仍作为固定资产组成部分,其价值计入成套设备价值之内,替换时可按不同情况予以维修或消耗处理;
3、房屋重新装修费用(不涉及结构变动)。
第七条 固定资产计价:
1、新添固定资产的安装费,应计入新添固定资产总值内,基本建设投资或独立核算的校办企业新添固定资产的运杂费,计入新添固定资产总值内,其它则不计入;
2、原有固定资产因提高质量或扩大功能而增加的附件,按实际开支增加其原值;
3、成套设备因损坏或其它原因拆除其中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4、已列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和建筑物,扩建、改建或部分拆除,应分别增减其原值。
第八条 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应到国资办和财务部门办理入账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和验收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增添,应根据我院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原则上应按计划进行。
第十条 新增添固定资产必须进行严格验收,并到归口部门办理建账、建卡等手续。
1、房屋、建筑物的验收,由国资办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验收,按图纸要求和招投标文件,对土建质量、水电安装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不合要求者,应由基建部门督促施工单位返工,验收合格后,即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向档案科提交房屋及建筑物平面图、水、电、气管道图等资料,后勤保障处(基建办)填写验收移交单。
2、仪器设备验收,由国资办组织,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内在质量的把关并对照实物收集有关数据后到国资办打印固定资产验收单。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应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所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账。
3、图书、家具等由管理单位根据其特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建固定资产账。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修
第十一条 国资办为全院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一级归口管理单位和二级、三级管理单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各单位做好归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动时,组织、人事部门应先与相关单位商妥,并要求调动人员到原部门和国资办办理交接变更手续后方可办理调配调动手续。
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必要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管理(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含兼职),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报批,不得擅自改造、移动和拆卸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院内所属各单位所添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院财产,均应到国资办(图书归口图书馆管理)办理验收入库、登记、建账手续,凭国资办出具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方可到财务处报账。
第十六条 使用管理部门应经常了解和研究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督促使用单位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能。
第十七条 利用学院固定资产对外服务或创收必须事先向使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按程序报请院长批准后,到国资办办理有关手续。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固定资产必须经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坚持有偿使用。
第十八条 应逐步解决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维修资金的稳定来源问题,学院应从相应的基金中提取专项费用。
第五章 固定资产变动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处理;由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应作报损处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申请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使用已超过相应年限且修复的费用超过重新购置费用的50%,方可申请报废。超过一定金额的资产其报废报损按相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条 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应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要求责任人作出赔偿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学院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在校内调拨,须填写“固定资产校内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保管人和负责人及归口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为做账依据,固定资产调出校外须征得国资办同意,报院长批准,方可施行。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校内借用,由保管、使用单位自行协商解决。外单位借用,应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使用管理单位领导同意并报国资办批准,超过2万元的报院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权在国资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学院固定资产。财务处凭国资办开具的资产处置缴款通知收款销账。
第六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对出现的差额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调账。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归口管理单位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和账、卡(单)、物的核对工作,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登记程序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家具等由国资办负责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系、部(处)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均应填写《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书刊)验收单》,由图书馆负责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新建(购)房屋、土地、道路及其它构筑物由总务处或其它相关部门填写“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房屋及室外构筑物验收单”,经有关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国资办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国有资产办。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