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2017〕41号
为全面解决编外职工住房的社会保障问题,根据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编外合同制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暂定为单位和个人各12%。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享受同岗待遇的,缴存基数参照在编人员执行。
(二)本办法实行前,已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的,缴存基数暂按现行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施行后,首次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的以及学院新录用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暂按芜湖市当年最低缴存基数确定。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