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共青团中央、教育部《高校共青团改革方案》(中青联发〔2016〕18号)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依照本条例自愿组织的、具有一定章程并在学院登记注册的群众性社团。学生社团接受学院党组织领导,共青团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受学院党委委托,全面负责指导学生社团工作。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学生课外活动的重要载体,目标是培养、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社会责任,发挥学生特长,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章程、各项工作与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服从学院党组织的领导和共青团组织的指导。

第四条: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五条:团组织下辖的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对学生社团工作与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管理、评估、扶持和必要的服务。

第六条:各学生社团之间一律平等。学生社团之间的工作关系由共青团组织予以协调。

第七条:凡具有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均可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社团成立必须符合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登记后方可成立。

第八条: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成立学生社团,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程序是:

(一)起始会员人数在20人以上(含20人),由发起人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社团章程、挂靠部门、指导教师相关信息表格、社团相关信息表格和社团发起人及主要负责人名单。社团章程内容应包括社团名称、宗旨、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规章制度、会员权利和义务等。

(二)每个学生社团须有挂靠单位(系部或学院相关部门、教研室等)及一名指导教师。

(三)报挂靠单位审核、同意,经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交院团委批准并备案。

(四)学生社团注册:

1)已注册成立的社团每学年9-10月份完成社团换届注册;

2)新成立的社团每学年3月份、9月份由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审核成立申请材料,报交至学院团委完成注册。

第九条:任何学生不得发起成立跨校、跨地区的学生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变相组织老乡会等其它名义的学生群体组织。

第十条:学生社团因工作需要而变更名称、修改章程、调整活动内容和范围的,应向所挂靠单位和院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社团成员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遵守社团章程,履行成员的义务,并享有成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社团成员应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社团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二)社团工作知情权、建议权、检举权,社团内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缴纳会费的义务,并有权了解会费的使用、支配情况。

(四)申请退出社团的权利。

(五)社团成员的其他权利由本社团的章程确认。

第十三条:社团成员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视为自行退出所在社团。学生社团有权按照自己的章程取消成员的资格。

第十四条:学生参加社团的数目不受限制,但只能在一个社团担任职务。社团成员必须坚持“以学习为主、学生社团活动为辅”的原则。

第十五条:社团的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选举,社团指导教师推荐,社团挂靠单位和院团委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社团挂靠单位有权对社团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对不称职、不服从管理、不能完成正常学业或严重违纪的社团负责人给予罢免或撤销其职务。

第十七条:社团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旨、章程开展活动。学院鼓励社团开展有助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繁荣校园文化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十八条:社团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及有关学生社团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挂靠单位审核批准。社团的活动应自觉接受院团委及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监督、管理,并不得与学院总体要求和安排发生冲突。

第二十条:社团除按自己的计划进行活动外,应接受学院团委统一策划的大型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社团可以开展校际间学生社团的联合活动,但必须报挂靠单位及学院团委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任何社团不得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任何学生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商业经营活动。社团因活动所需引入校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社团或个人,必须报挂靠单位及院团委审核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社团的宣传材料须经挂靠单位审核后方可发行、网上公布或在指定地点张贴。

第二十四条:社团活动涉及到借用场地和设施时,须经挂靠单位提出申请报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并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社团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和学院有关学生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的财产归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占为私有或挪用,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社团财务,建立明确的账目,并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账目,向所挂靠单位递交财务报告,定期接受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财务审核。

第二十八条:社团活动经费来源包括:

(一)社团成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团自筹资金;

(三)荣获学院优秀社团奖金;

(四)院团委给予的专项活动经费支持。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原则上每年统一收取会费一次。社团收取会费用于购买日常训练、活动物品及开展活动必需品等。

第三十条:社团自筹资金是指各种赞助费、捐赠等。社团自筹资金仅用于社团活动。社团获得赞助或捐赠应提前向挂靠单位递交书面报告。未经挂靠单位同意,任何社团不得为赞助商进行校内校外宣传或商业活动。

第三十一条:院团委根据“重点活动重点扶持”的原则,在必要时可以给予社团专项活动经费支持。

第三十二条:实行社团学年考评制度,每年评选“精品社团”、“优秀社团”、“优秀社团干部”,并予以表彰。

第三十三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约谈社团负责人并限期整改:

(一)每年开展活动少于3次,或活动明显不符合社团宗旨的;

(二)实际会员数少于20人的;

(三)财务及日常管理等存在问题的;

(四)其它违反校规校纪和本条例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解散并注销: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破坏校园秩序;

(三)背离学生社团活动宗旨,擅自组织非社团章程规定范围的活动,对学院的名誉造成损害

(四)一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社团经费管理出现问题导致社团工作停滞

(五)社团内部纪律涣散、社团负责人经约谈后社团依旧无法完成各项工作,学年考核名次连续两次位于所有社团中倒数10%;

(六)社团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会员联名签字要求解散社团;

(七)其他符合《学生社团注销规章制度》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团字〔2014〕6号)同时废止,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共青团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