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院字〔2017127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精神,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三条 学院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形成处分决定。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院相关规定以及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与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学院依据其违法犯罪的事实及认识态度,参考司法部门的处理等级,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拘役、管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被处以治安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条 对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其作案金额和情节予以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肇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打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打架过程中致伤他人、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聚众斗殴,视其情节,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组织、策划或纵容者,加重处分。邀约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械、持凶器打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或学生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在校学生不得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回宿舍住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因租房外宿引发事端者,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对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用他人证件并冒领他人钱物的,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私拆他人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敲诈、勒索、威胁或迫害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对有调戏、侮辱妇女等行为者,或严重骚扰、纠缠异性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吸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采用扑克、麻将或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一经发现,没收赌具和赌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提供场所或组织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吸毒或提供毒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技术、技能偷窃金钱、财产、服务及有价值的数据者,视其涉案金额和情节予以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院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情节严重给学院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视其涉案金额和情节予以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篡改、删除或破坏学院或他人计算机文件,视其涉案金额和情节予以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聚众观看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登录非法网站,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频、视频资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或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的,根据其造成的损失,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不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不得在学校建筑物内吸烟。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对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宿舍使用电炉、电饭锅、电吹风等违规电器或使用燃油炉和酒精炉等,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加重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二)在宿舍燃放烟花爆竹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损坏宿舍楼内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在学生宿舍内出售商品、设立小卖部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加重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三)在宿舍或楼道私拉电线、乱接电源,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加重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四)在宿舍内吸烟、点蜡烛、焚烧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加重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五)在宿舍养宠物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在宿舍床上使用台灯、充电器等连接交流电源的用品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加重处分,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七)攀爬、翻越阳台、窗台、空调架等,给予警告处分;

(八)留宿非寝室成员者,给予警告处分;

(九)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酒瓶等危险品或垃圾、杂物,影响校内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学习、实验实训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在课堂教学、实验实训、实习、设计、军训等教学活动中,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达6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一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可作为旷课一学时计;

(七)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造成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按每天六学时计旷课学时;无故不参加军训、运动会和实践教学等活动,按每天六学时计旷课学时数;

(八)学生因旷课受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从严处理。

第二十条对参加考试,违反考场纪律或有作弊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的,视其情节的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二)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者无理纠缠,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威胁教师以致使用暴力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事件调查中,拒不合作、干扰、阻挠或作虚假证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的;

(二)在一年之内重复违纪的;

(三)屡教不改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五)同时犯有几种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可予以解除。毕业班学生,可适当缩短处分期。学生处分期内,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五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学生违纪行政处理部门是学生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系部协调处理。 对学生的处分应考虑时效性,原则上在事发两周内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七条处分行文等级及行文审批程序及权限:由学生所在系部或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学生违纪事实,学生处会同系部或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审核,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后,由学院行文下发;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报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建议,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学院行文下发。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违纪事实及处分材料,学生处会同系部或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审核。系部集体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的材料应有:

(一)学生本人承认违纪事实的材料;

(二)有关旁证材料;

(三)系部处理意见;

(四)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材料。

第二十九条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需做好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处分期结束,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相关系部应组织对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的表现进行评议,并提交是否按期解除处分的书面材料,经学生处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形成解除处分决定,同原处分材料一起真实完整的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其他事宜

第三十一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各系送达。应保留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应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五)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院法律顾问组成。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学生工作委员会专题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安徽省教育厅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九条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投诉。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凡本实施细则中“某处分以下”,若无注明,则不含该处分,“某处分以上”,则含该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有错误行为尚不构成违纪处分的,可采用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教育处理;对本实施细则没有列入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实施细则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院所有全日制学生,其他类学生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91日起开始施行。原《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院字〔200585号)同时废止,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