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2017〕10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政策,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切实保障各项资助资金用于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安徽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118号文件)和有关资助政策、文件及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院开展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学生处和各系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将认定工作作为每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全面细致地按照政策要求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认定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参照学院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实行班级、年级民主评议和系、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合理认定。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A档)、困难(B档)和特殊困难(C档)等三档。
(一)有下列或相近情况之一,且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家在农村,人均耕地较少,家庭中有爷爷奶奶且父母无法外出打工的;城市家庭中父母双双下岗,收入较少的;农村家庭中有两个以上子女在各类学校上学的;父母有一方因病或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的;因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经济损失的。
(二)有下列或相近情况之一,且家庭经济困难,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父母有一方因病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亲经济困难家庭的;家庭发生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家庭承包的土地少,父母虽外出打工但子女有三人以上在各类学校上学的。
(三)有下列或相近情况之一,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城市家庭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的;父母有一方患重病正在治疗的;父母双双因病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八条 在组织认定工作时,其它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可参照以上标准予以认定。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系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年级辅导员任组长,以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在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十四条 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必须由民主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经班级公示无异议,人数为班级总人数的30%左右。执行回避制度,申请家庭困难认定的学生不得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五章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的程序:
(一) 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递交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申请;
(二)提交盖有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印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以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三)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接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民主评议;
(四)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六条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交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认定。
第十七条 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认真复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结果,复议通过后报各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各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复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的,可向本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议。本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无异议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信息档案,同时将信息输入“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认真复核各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核结果,如有异议,应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各系核实。审核通过后将认定报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如师生对本系认定工作有异议的,可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本系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进行审批。
第六章认定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6月布置启动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10月完成认定工作并录入“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报送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要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处提供调查表下载链接,并指导学生填写。
第二十三条 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 在认定过程中,注意保护学生个人和家庭的隐私,小组成员不得随意泄露认定学生的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二十五条 各系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每学年定期或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家族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客观、公正,学院、各系须设立监督电话,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严禁任何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认定资格,并按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认定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