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2017〕3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资助政策,完善学院资助工作体系,学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以及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助学金是国家奖助学金的补充,主要用于资助没有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
第三条 校内助学金经费来源于学院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校内资助专项经费或个人、社会捐赠资金。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校内助学金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不超过1000元。
第五条 校内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当学年被认定为一般困难及以上等级(以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数据为依据)。
第六条 本年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获得校内助学金: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者,违反校规校纪并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四)具有明显高消费现象,同学对其不满意见较大者,如:生活铺张浪费、购买高档生活用品、沉迷网络游戏、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校内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于国家助学金评审后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扶贫与扶志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班级提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依据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进行评议,并将结果在班级公布,无异议后上报本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情况,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提出本系获得校内助学金资助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提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后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同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校内助学金。
第十一条 对校内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系提出申诉,所在系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所在系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其他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等突发原因导致的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特殊困难学生补助管理办法》(院字〔2015〕122号)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第四章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将校内助学金一次性拨付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校内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校内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结合校内助学金的评审,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着重开展诚信感恩教育,促使学生进一步端正学习态度,养成优良作风,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康成长成才。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