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活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宣传部、学工部、财务处、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后勤保障处、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勤工助学办公室,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二)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三)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职责:
(一)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情况信息库和用工部门、单位用人情况信息库。
(二)审核、发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需求及招聘信息,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四)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部门、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五)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六)加强与用工部门、单位的联系,主动提供服务,及时对勤工助学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进行处理和协调,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组织人事处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审核。
(二)财务处负责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四)团委通过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广泛动员、积极鼓励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五)二级学院协助用工部门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培养学生的文明行为和劳动观念,提高学生安全意识、防范能力,引导学生将勤工助学与职业规划、专业学习相结合,达到以工促学的目的。
第十二条 用工部门职责:
(一)用工部门要积极开拓勤工助学渠道,增加勤工助学岗位。
(二)指派专人对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每月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出勤情况、工作态度、遵纪守法和履行协议等情况。考核合格,按劳动报酬标准全额发放;考核不合格,酌情扣减,并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对连续两次考核为不合格者,用工部门可以辞退,原则上今后不再安排其参加勤工助学,并报勤工俭学办公室备案。
(三)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聘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四)组织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学工助理、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岗位类型: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由勤工助学办公室推荐学生参加。
第六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学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思想品德良好;
(二)学习认真刻苦,成绩合格,学有余力,能妥善处理好学习与勤工助学的关系;
(三)诚实守信,勤奋主动,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
(四)身心健康,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第七章 上岗程序
第十八条 固定岗位设置与招聘原则上安排在每学年开学初进行。
(一)岗位发布。用工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交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发布招聘信息,进行公开招聘。用工部门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自主招聘学生时,应报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及时将所招聘学生的个人材料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备案。
(二)学生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申请。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参加公开招聘。
(三)应聘上岗。用工部门组织面试考核,在拟录用学生的申请表上签章,并与学生签署协议书,报勤工助学办公室。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用工部门组织岗前培训并安排学生正式上岗。
第十九条 临时岗位设置与招聘根据用工部门工作需要,不固定时间。须提前5天申报,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设立。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学生因某种原因需要辞职,应提前十天向用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用工部门同意后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备案。调整或新增人员均须经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确定。
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劳动酬金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勤工助学办公室做出调整,报学校领导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12元。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办公室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五条 用工部门于每月底将在本单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出勤、考核情况和酬金数据实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勤工助学办公室核准后,经监察审计处审计,由财务处将学生劳动报酬直接划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劳务酬金,不得滞留、扣押、挪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工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办公室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校外勤工助学用人单位需为学生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凡未经审批,擅自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造成个人损失、人身伤害事故或触犯法律法规等,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