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规范管理,提高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10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学院教职员工临时出国(境)执行访问、合作研究、学习培训、临时讲学、出席学术会议、竞赛及交换交流等任务。
第三条 学院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外事办公室对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业务进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派出人员基本要求
第四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五条 具有与所执行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 外语水平符合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基本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涉外交往能力。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1、派出人员专业领域或岗位职责与出访任务不相符者;
2、持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单位组织的出访申请者;
3、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者;
4、已确定要调离学院者;
5、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者;
6、均为学院教职工的夫妻双方申请同一团组出访者;
7、其他不宜因公出访者。
第八条 对于已过退休年龄仍延聘并工作在一线的教学科研人员,不再公派出国执行任务。
第三章 管理原则和要求
第九条严格执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组团赴国(境)外执行公务的出访活动实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坚持因事定人,因人定责,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提出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与人选建议,由组团单位报外事办初审同意后,报学院审批。
第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坚持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出访目的必须明确,出访任务必须具体,出访内容必须充实,出访任务需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主管范围内。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不得赴国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严禁借机公费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限量规定。按中央、省厅相关规定,院级领导原则上1个任期出访不超过2次或2年内出访不超过1次。中层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考虑,从严掌握。个别业务部门确实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次数,但须经分管业务工作和外事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严控计划外团组。原则上不安排计划外团组出访。确因工作需要的,由外事办初审后,由组团单位报学院审批。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出访团组(访问类)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团组总人数不超过6人。严禁擅自拆分团组或组织“团外团”,严禁在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不得携带配偶或子女同行。
第十四条每个出访团组最多只能有一名院级领导参加,院级领导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十五条出访应按批准的方案和日程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行程,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城市和时间。
第十六条实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团组出访信息由外事办通过一定渠道在行前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向安徽省教育厅所报送的出访请示中须注明公示情况。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5天内向外事办递交团组出访任务执行情况报告和出访成果总结报告,逾期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外事办将暂停审批其出国执行公务,财务处将不予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第四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申请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需到外事办领取(或登陆部门网站点击下载)、填写《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校内审批表》。
第十八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院党委书记因公临时出国(境)须由院长签署意见,院长因公临时出国(境)须由院党委书记签署意见。副院级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须由院党委书记或院长签署意见。各系部处室负责人,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赴国(境)外进行学术交流的,由外事办签署意见后,报学院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十九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需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或《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行政隶属关系,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抄报外事审批部门。学院主要负责同志因公临时出国(境)应报安徽省委组织部备案,学院副职领导应报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备案,其他人员应报学院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条完成校内审批程序后,将相关材料报外事办,由外事办向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报文,申请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批件或确认件。
第二十一条 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报安徽省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批,其他人员报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在取得出国(境)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后,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相关规定办理因公护照(通行证)。
第五章 申报材料要求
第二十二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签发的邀请函,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
第二十三条邀请函须包括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来源,并打印在公函纸上。外事办依据邀请函的邀请期限及航线、路程所需,对在外停留期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及研讨会者需提交论文中英文摘要(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
第二十五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须提交出访日程(具体到每个半天)、出访费用预算、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所需材料。
第二十六条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的,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访日程、出访费用预算、出国(境)任务通知书和出国(境)任务批件。出国培训团组还需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境)培训审核件》。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要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对于重大国际问题和敏感政治问题的对外言行要符合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
第二十八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维护学院的知识产权。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若发现弄虚作假,学院将及时查处,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在对外交往中,注意内外有别,行动应符合身份、言论要有分寸、礼貌合乎常规。要严格自律,不得出入不正当娱乐场所。
第三十条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宗教和民俗习惯。
第三十一条 提高警惕,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要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或机构联系,并向国内请示汇报。
第三十二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不得改变出国(境)身份,出国(境)期满须按期回校工作。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申报时务必要确保出访所需的经费来源,报销时须出具组团通知文件(自组团组除外)、邀请函、行程表、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培训协议书(出访团组除外)、出访总结等材料,报销须经外事办初审,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存档。
第三十四条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要求严格按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104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52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出访前,须购买适当的国际旅行健康及意外保险。
第八章 临时出国(境)期限
第三十六条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因公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以上均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
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专业培训、科研合作的出访天数以会议日程、双方合作协议或项目规定的时间为基准从严把控。
第三十七条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的,均需履行请假报告制度。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派出期限以任务批件或确认件为准,在外停留时间按实际出入境时间计算。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未经许可在外超过停留期限则视为逾期。逾期人员的工资、公职按照学院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证件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所在部门有责任协助外事办公室做好因公护照(通行证)的回收与管理工作。按照安徽省外办相关规定,出国(境)人员本人须在回国后7天内将因公证照交还给安徽省外事办护照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回因公证照者,将影响其个人及学院他人再次出国(境)的申请,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学院财务部门有权不予报销。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公护照(通行证)在国内遗失,本人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写明遗失经过,同时报公安机关挂失;护照在国外遗失,应立即与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联系。
第四十条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渠道办理审批手续,持因公护照(通行证)执行公务。严禁持因私护照(通行证)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同一任务不得同时持因公和因私两种证件,否则,相关费用学院财务部门有权不予报销。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执行因公临时赴台任务,可参照以上办法执行,由学院外事办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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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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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姓名及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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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国家或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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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起 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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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经费来源 及项目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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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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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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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签名 |
本人承诺: 1、以上填写的内容真实无误; 2、出国期间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3、出访任务完成后于7日内将因公护照交还省外办护照室并提交出访报告。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
外事办 审批意见 |
签名:盖 章年月日 |
院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
签名:年月日 |
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 |
签名:年月日 |
备注 |
派出人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1、派出人员专业领域或岗位职责与出访任务不相符者; 2、持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单位组织的出访申请者; 3、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者; 4、已确定要调离学校者; 5、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者; 6、均为学校教职工的夫妻双方申请同一团组出访者。 |